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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海刑初字第28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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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男,1991年9月10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羁押,同年10月17号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景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此次犯罪系初犯,且赃物已起获并发还,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4年7月12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杨光

书记员:段倩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