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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马××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海刑初字第2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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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曾因招摇撞骗,于2006年8月被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8日被羁押,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13)2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小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在庭审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4年1月7日止。) 二、被告人马××向被害人沈×退赔人民币一百元、向被害人杨××退赔人民币三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吕海菲

书记员:李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