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沈某。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3)1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静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共计价值人民币500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沈某系自首,且部分赃物已被追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2日起至2014年3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已被追回的赃物予以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朱锡伟
书记员:张焱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