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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周月祥犯盗伐林木罪刑事判决书

(2013)甘刑初字第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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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伐林木文书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甘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月祥,男,生于1974年8月22日,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文盲,农民,身份证号码:6106271976********,现住甘泉县桥镇乡榆树沟村。2011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12年8月20日向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3年4月21日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2013年5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甘泉县看守所。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字(2013)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月祥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5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惠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月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月祥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月祥犯盗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月祥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加之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被告人周月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月祥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为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高华

书记员:宋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