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甘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愣,男,出生于1980年2月19日,汉族,文盲,安塞县楼坪乡黄屯行政村魏塔村人,现住该村,身份证号码:6106241980********。2012年9月27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甘泉县看守所。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字(2012)第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愣犯盗伐林木罪,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贾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伐国有林木3.9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但贾愣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且系初犯、偶犯,应酌定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贾愣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清)。二、作案工具三轮摩托车一辆、手锯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晨
书记员:杨莉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