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甘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伟,曾用名党龙龙,男,生于1989年4月10日,汉族,陕西省甘泉县人,大专文化,农民,现住甘泉县石门乡王坪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89********。2013年1月10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8日被甘泉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2013年9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甘泉县看守所。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字(2013)第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伟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党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党伟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伙同他人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党伟犯盗伐林木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党伟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加之其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党伟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高华
书记员:宋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