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甘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涛,男,生于1987年11月11日,汉族,陕西延安市人,初中文化,系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元庄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87********。2013年1月15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延安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2013年3月21日经甘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10日我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甘泉县人民检察院以甘检刑诉字(2013)第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涛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甘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惠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涛为谋取经济利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区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徐涛作案时驾驶的陕AJ21**号白色金杯面包车并非被告人本人财物,应依法返还车辆所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人民币(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手锯三把依法予以没收。三、陕AJ21**号白色金杯面包车一辆依法返还车辆所有人高志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晨
书记员:宋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