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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戴某甲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杭建刑初字第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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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伐林木文书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某甲。因本案于2013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刑诉(2013)4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某甲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芳及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及照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某甲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某甲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黄晨

书记员:钱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