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刑事文书

刑事 · 二审 · 2013

童金发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2013)浙嘉刑终字第32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生产、销售假药文书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原公诉机关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童金发,男,1979年4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79********,汉族,初中文化,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星桥路**楼梯下“成人保健”店负责人,住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博山村乌龙桥**。因本案于2013年5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辩护人金伟,浙江品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童金发犯销售假药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嘉南刑初字第1084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药罪判处被告人童金发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童金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童金发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童金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童金发撤回上诉。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3)嘉南刑初字第10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惠明审判员:曹铭千代理审判员:何筠

书记员:张叶娟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