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4月27日被
取保候审。于2013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3)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明知是假药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曹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曹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4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益华
代书记员:陈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