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志标。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2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逮捕。现羁押于玉环县看守所。辩护人陈险峰。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检刑诉(2013)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志标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志标及其辩护人陈险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郭志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是在2012年4月接到客户投诉之后打电话和销售商联系确认才知晓自己所卖的减肥药存在问题,但承认之后自己仍然继续销售假减肥产品。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确定被告人犯罪数额必须以其主观明知为伪劣产品而进行销售为限,应从2012年4月开始计算。被告人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开始,被告人郭志标用李叶仔、郭志标、郭松梅、李荷叶等名字在淘宝网陆续注册并开设了非凡时间、嫩白佳人、燃脂专家组、完美燃脂等网店。2011年4月份开始,郭志标通过互联网联系卖家,从广东等地购入完美燃脂左旋肉碱纤纤减肥胶囊、完美燃脂(美姿牌)左旋肉碱荷叶茯苓胶囊、左旋肉碱胶囊(纤脂瘦)、康植堂左旋肉碱荷叶茯苓胶囊等多种伪劣减肥产品,2012年2月9日开始在明知所购的减肥产品系以假充真,且部分非法添加了西布曲明和酚酞等物质的情况下,仍通过其所开设的上述网店进行销售。至2012年8月23日案发,郭志标通过淘宝网店向全国各地销售各类假冒减肥产品共计人民币1300多万元。2012年8月23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郭志标抓获归案,并对其家和仓库进行搜查,扣押得假冒、伪造厂名及批准文号的减肥产品共计31048盒。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得赃款1348780.79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毛某、闫某、曾某、郭某、屠某、李某、吕某、陈某丁、陈某戊陈述,均证实有从被告人郭志标网店内购买过产品,所述产品的名称包装与扣押产品一致,且上述被害人均反映有拉肚子、头痛、口干等不良反应,并从部分证人处调取了服用后剩余的药物。2、证人谢佩岑证言、陈某甲、潘某、赵某、杨某甲、刘某、杨某乙(均系网店工作人员)证言,证实郭志标网店销售减肥产品的主要为河北保定、江苏南京、广州、海南生产,其中主要产品是美姿牌左旋肉碱减肥药和完美燃脂左旋肉碱,对该两种产品投诉有副作用的较多。网店工作人员证言与郭志标供述相互印证,证实已销售产品和扣押产品的一致性。3、证人陈某乙(系郭志标妻子)证言,证实郭志标说过现在产品是正规公司生产,天猫商城不能卖假药,推断郭志标原先销售的减肥产品不正规。4、证人张某证言,证实其女友闫某在淘宝网上买了完美燃脂左旋肉碱胶囊,服用后有腹泻、发烧、心悸、干呕、头晕、厌食等不良反应,其初步估计添加了一些国家禁用的化学药品,就向玉环县药监局反映了这个情况。购买产品的店家是淘宝网非凡时间网店。5、证人王某(青岛海隆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厂长)证言,证实郭志标网店内所卖带有其公司字样的产品均非自己公司生产,均系假冒产品。6、证人魏某(北京千美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及主要负责人)证言,证实北京千美未将获批的美姿牌左旋肉碱荷叶茯苓胶囊这个产品保健食品批号投入生产和销售。7、证人陈某丙(玉环长航货运公司股东)证言及其提供的广州-台州快运专线货物清单,证实郭志标于2012年3月1日至8月18日收到广州货物1401件。结合郭志标的供述一件为100盒产品,大约为14万盒左右,印证其大量购入伪劣减肥产品用于销售的事实。8、检验检测协议,证实2013年6月24日,玉环县公安局委托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扣押的产品进行检验。要求对产品是否含有西布曲明、酚酞等药物成分,及部分产品是否含有左旋肉碱进行检验检测。9、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鉴定意见,证实扣押的减肥产品中,其中完美燃脂(美姿牌)左旋肉碱荷叶茯苓胶囊、完美燃脂左旋肉碱纤纤减肥胶囊、左旋肉碱胶囊(纤脂瘦)等11类产品中检出化学成分西布曲明和酚酞,强效瘦身伴侣1类产品中检出化学成分酚酞,康植堂(美姿牌)左旋肉碱荷叶茯苓胶囊、左旋肉碱胶囊(康植堂)等3类产品未检出标示的左旋肉碱成分。10、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侦查人员对涉案赃款赃物进行查扣,扣押人民币1348780.79元、银行卡9张、各类减肥产品共53130盒(其中假冒伪劣减肥产品31048盒、电脑主机显示器和打印机、快递单等物品。11、郭志标生产、销售假药涉案产品真伪的复函,证实经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完美燃脂左旋肉碱纤纤减肥胶囊等10种产品含有酚酞或盐酸西布曲明成分;经广州市天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单位协查,完美燃脂(美姿牌)左旋肉碱荷叶茯苓胶囊等产品非标示厂家生产,属假冒产品。12、玉环县药监局关于西布曲明与酚酞的相关说明,证实2010年10月30日,国家药监局要求国内停止生产、销售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酚酞可用于制造医药原料、治疗习惯性顽固便秘,长期或过量服用,可造成人体电解质紊乱,诱发心律失常、神志不清,甚至致癌。13、国食药监办(2010)432号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证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0年10月30日发布通知,决定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中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已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销毁。14、国家药监局曝光七色瘦等假冒保健食品,证实2012年2月7日,国家药监局曝光了保定纤美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纤纤减肥胶囊含有酚酞、西布曲明成分,为假冒产品。15、保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回复函,证实保定市纤美实业有限公司于1998年10月5日经保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审批成立,但已于2007年3月22日被吊销工商执照。经实地核查,注册地址不存在该单位。16、郭志标被扣押的手机短信照片(手机号1369846),证实国家药监局曝光纤纤减肥胶囊的第二日,郭志标即收到提醒其关注的短信,结合郭志标交代其非凡时间网店当时正在销售纤纤减肥胶囊,可知郭志标明知系有毒有害物品而予以销售。17、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丰台分局复函、北京千美科技有限公司发给玉环公安局的函、公证书、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证实郭志标销售的标注北京千美授权(广州明福、南京驰骋、湖北真浩、广州青春护照生产)的国食健字G20110464为假冒生产厂家和批准文号的产品。18、网页截图88张,证实非凡时间、嫩白佳人、燃脂专家组三个网店网页上所标示的产品厂家均为假冒厂家和批号,在扣押的产品中均有同类产品,并且从2012年3月1日至同年8月21日,陆续有人投诉说产品没效果、失眠心悸头晕胃疼恶心呕吐、怀疑有禁药成分等情况。19、玉环药监局情况说明,证实台食药检业函(2012)34号函件中的海南神龙草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瘦身伴侣胶囊,系该局买样送检时的网店赠送品,故该局未在协查结果表中列出。20、康植堂商标的详细信息,证实玉环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康植堂商标注册的信息,证实该商标申请人为台州趣淘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地址为浙江省玉环县坎门街道日升南路61号。申请日期2012年6月1日,初审公告日期2013年6月27日。代理人名称为北京华泰正兴商标有限公司。21、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侦查机关使用IE浏览器访问淘宝网站,对非凡时间、完美燃脂、嫩白佳人、燃脂专家组、玉植颜网店进行远程勘察,并使用《屏幕录像专家》软件对勘验过程同步屏幕录像,进入各网店的卖家中心,点击下载订单报表和宝贝报表,共下载了12个csv文件,制作光盘固定。22、订单报表电子数据光盘一张及制作说明,证实公安机关登陆郭志标开设于淘宝网的嫩白佳人、非凡时间、玉植颜、燃脂专家组、完美燃脂等网站,下载各家网店已卖出宝贝历史订单,将下载的数据刻录成光盘并全程录像。23、淘宝网,支付宝提供的光盘、侦查机关对郭志标通过支付宝大额款项支付查证说明,证实支付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接玉环县公安局调取证据函后,于2012年10月11日提供了光盘一张。内有郭志标以郭松梅、郭志标、李叶仔、李荷叶名义所开网店的部分支付宝交易情况及部分淘宝网交易情况。内容反映部分支付宝转账情况,但不能反映大部分的交易情况。郭清良和郭吕强经查收货地址一致,郭志标承认为广东供货商。24、郭志标非凡时间等五家网店订单数据光盘一张、勘察录像光盘一张、五家网店销售产品归类汇总打印件,证实侦查机关进行远程勘察,提取固定了郭志标在淘宝网所开设的非凡时间、嫩白佳人、完美燃脂、燃脂专家组、玉植颜五家网店的宝贝清单,并对勘验过程同步屏幕录像。下载12个csv文件,同时提供远程勘验屏幕录像xdemo文件一个,制作光盘一张;另提供勘察过程录像光盘一张。光盘文件中有6个为订单报表数据。经对上述原始excel表格归类汇总,并经郭志标本人确认销售总类,2012年2月9日至2012年8月23销售左旋肉碱类减肥产品产品及套餐销售金额15173732.74元25、假拍等数据光盘二张、假拍数据打印件,证实侦查人员对假拍的数据依照一定规则,从郭志标网店及支付宝交易信息中筛选并予以统计并经郭志标本人确认,从2012年2月9日-8月23日间支付假拍金额1326814.3元。26、郭清良、郭吕强支付宝信息,证实郭清良、郭吕强是郭志标所述卖假冒减肥产品给其的广东卖家。2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志标的身份情况。28、归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归案经过。29、被告人郭志标对上述事实的供述。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从2012年4月份才明知所售产品为伪劣产品的意见,经查,2012年2月7日,纤纤减肥胶囊被国家药监局再次曝光含有禁药成分,2月8日,郭志标即收到提醒郭老板注意纤纤胶囊被曝光的短信,印证其明知产品系伪劣、含有禁药的事实。郭志标淘宝网店截图及二名客服的证言亦证实其所开网店在2012年3月份接到许多差评和电话投诉,指出产品含禁药、系假冒。客服将相关情况告知郭志标。而且本案中郭志标从广东购进产地为河北、南京、海南等多地的产品,产品来源不清,且供货方能根据郭志标的要求更换包装,郭志标应能判断产品系伪造的事实。郭志标在卖减肥药之前从事过网络推广,对互联网技术及营销十分熟悉。本案中的伪劣产品,均系伪造仿冒批准文号和厂家,只要对批准文号厂家厂名等信息进行搜索,便能查到被曝光或不存在批准文号等信息。郭志标销售减肥产品时间长,数量大,其选择产品时,肯定会进行必要的查询和甄别。综上,可以推断在开始销售时主观上即明知系假冒伪劣产品的事实。现公诉机关对郭志标销售伪劣产品数额已经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处罚,仅认定2012年2月9日之后的销售金额1300多万元并无不当,故其辩解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志标明知是伪劣产品而进行销售,销售金额达1300多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志标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二、扣押在案的伪劣产品由扣押机关依法销毁;赃款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其余赃款由侦查机关继续予以追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郭志标的刑期自2012年8月24日起至2027年8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康华审判员:张妙君人民陪审员:何方富
代书记员:杨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