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又名苏正),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某肥料厂负责人,住河南省内黄县。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2012年5月25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6月1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于2012年10月22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3年3月2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内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4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张俊田,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平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俊田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假肥料数额为341685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苏某某在案发后能积极退赔被害人部分损失,且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故对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苏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可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苏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苏某某所退赃款人民币1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武群审判员:李林生审判员:张鹏宇
书记员:樊少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