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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黄灿领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川刑初字第03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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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玩忽职守文书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灿领,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于淮阳县,汉族,原任淮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2013年5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3年6月8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6月9日由西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3年6月14日因重大疾病(肝癌)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孟宪红,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3)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灿领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灿领及其辩护人孟宪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黄灿领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审计事项记录”应由局长签字,是局长安排让签的字,没有对审计报告和施工单位的工程认证单进行审核就签了字,应承担一定责任,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有异议,首先,被告人黄灿领在淮阳县清风路工程职责分工上只负责协调工作,审计单位送审计事项记录表的时候没有附工程量认证单,在工程量认证单上签字只是一个公文流程的一部分,黄灿领仅对审计事项记录表进行书面审查,该行为不必然造成工程直接经济损失,指控被告人犯玩忽职守罪缺乏客观要件,应宣告黄灿领无罪。其次,被告人即便是构成犯罪,也是过失行为,当庭自愿认罪,二百余万元的损失已追回,系从犯、偶犯,本人身患肝癌重病,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淮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淮阳县清风路等七条道路进行改造,被告人黄灿领作为淮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担任该七条道路的总负责人,同时又是清风路工程的主管领导,在清风路工程审计期间,施工方代表李X伪造6张工程量认证单,通过淮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张X在该认证单上盖上建委的公章后,安排淮阳县住建局的王X将施工方提供资料及认证单交给淮阳县审计局组成的审计小组进行审计,经审计小组根据施工方提供的材料对工程量进行审计后,淮阳县审计局副局长李XX将三张“审计事项记录表”交给淮阳县住建局进行审核确认。被告人黄灿领作为庆丰路工程的主管领导,在未对施工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审计组审定工程造价结果进行审核的情况下,听从张X的安排在“审计事项记录表”上签字盖章,对审计组审定工程造价结果予以确认,淮阳县审计局又依据该“审计事项记录表”出具了审计报告,审定工程总造价19909878.75元。经侦查机关委托河南瑞祥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清风路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施工方伪造的6张虚假工程量认证单造价2806589.03元,施工方利用虚假的认证单套取国家资金2806589.03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2806589.03元。另查明,造成的损失已追回30万元由侦查机关上缴川汇区财政局国库,余款正在进一步追缴中。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灿领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张X、魏X、王X、石X、李X等人证言,书证:被告人黄灿领户籍身份证明、淮阳县委组织部文件、黄灿领任职简历、淮阳县建委文件、清风路审计事项记录、清风路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补查材料:侦查机关情况说明一份。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灿领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作为淮阳县住建局分管清风路工程的主管领导,在淮阳县审计局对清风路工程造价审计过程中,未对施工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审计组审定工程造价结果进行审核的情况下,仅凭淮阳县审计局提供的三张“审计事项记录表”就在该表上签字对审计结果予以确认,对造成国家2806589.03元财产的流失,负有一定责任,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灿领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在“审计事项记录表”上的签字行为只是工程量审计结果确认的一个环节,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应承担一定责任,且造成的经济损失部分已追回,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灿领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建议上级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关海审判员:黄华审判员:朱景玉

书记员:张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