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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王会敏、王振芳等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西刑一初字第00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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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玩忽职守文书

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会敏,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河北省高邑人,原系高邑县农业畜牧局新能源办主任。2013年4月25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振芳,男,196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高邑县人,系高邑县农业畜牧局副局长。2013年6月3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瑞明,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高邑县人,系高邑县统计局局长(原系高邑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2013年6月3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兴周,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高邑县人,系高邑县发展改革局投资科科长。2013年6月3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丙献,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高邑县人,系高邑县财政局经建科科长。2013年6月3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刘汝英,女,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高邑县人,系高邑县农业畜牧局财务科长。2013年6月3日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渎诉(20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会敏、王振芳、王瑞明、张兴周、张丙献、刘汝英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范雨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会敏、王振芳、王瑞明、张兴周、张丙献、刘汝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河北省高邑县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大型沼气项目是由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农村沼气项目,由高邑县农业畜牧局(以下简称高邑县农牧局)、高邑县发展改革局(以下简称高邑县发改局)和高邑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自负责相关工作。2009年6月,高邑县农牧局的王会敏、王振芳及发改局的张兴周、王瑞明,不履行相关审查责任,为2009年3月注册成立的、不具备正常经营两年以上的资格和生猪出栏三千头以上的规模,且企业资产负债表系伪造的河北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申报大中型沼气项目,并申报了虚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此,高邑县财政局亦出具了《关于“大中型沼气工程”项目配套资金的承诺》,称将按时足额承担地方配套资金100万元。2009年8月12日,河北省发改委批复同意了亿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建设方案。2010年9月,国家下达该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80万元。2010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会敏、王振芳、张兴周、王瑞明擅自决定将沼气项目进行调整,调整为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石家庄华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前公司)大型沼气项目。华前公司负责人张某甲与建设单位河北天人浩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人公司)签订了虚假的工程造价320万元的《沼气工程合同书》,县级配套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均未到位。2011年11月30日,高邑县财政局向农业局拨款沼气项目中央预算资金80万元。被告人张丙献未审查资金的使用情况,未对资金是否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据下达给亿博的投资计划将中央预算资金80万元拨付到县财政支付中心的农牧局账户。2011年3月20日和8月1日,高邑县农牧局两次共向天人公司付款48万元,2011年10月25日向天人公司付款29.2万元,三次共计77.2万元,经办人为被告人刘汝英。被告人刘汝英在资金审批拨付过程中,未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仅依据下达给亿博合作社的投资计划就为华前公司办理了中央资金的拨付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农牧局、发改局和财政局也没有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高邑县2010年农村大型沼气项目工程至今废置无法竣工、验收、使用,导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未能达到预期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一)书证:1、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网站通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文件,河北省发改委、农业厅关于抓紧申报2009年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通知,农业部办公厅网站通知,石家庄市发改委、石家庄市农业局文件,委托协议书,高邑县财政局文件,高邑县发展改革局、农业畜牧局文件,承诺书,河北省发改委文件,国家发改委、农业部文件,2010沼气建设投资计划表,河北省发改委、农业厅文件,河北省财政厅文件,高邑县财政局支付中心收据,高邑县上级补助专项资金支出审批表,省发展改革委农经处证明,亿博农业合作社申请,高邑县新能源办公室关于农村大中型沼气工程变更的说明,沼气工程合同书,高邑县农业局账目及付款、收款凭证。2、六被告人的身份及工作证明。3、六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六被告人系自动投案。4、六被告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高邑县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证言:高邑县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2009年3月成立,成立后主要从事养殖业。合作社和刘瑞岭没有任何关系。我们合作社没有主动提出申请建设2010年大型沼气项目,是县里的有关部门主动找的我们,让我们建沼气工程,我们当时答复不想建,后来县里反复给我们做工作,说以后养殖规模大了粪便需要处理,也不让我们出多少钱,我们也就同意了。我们没有出过河北亿博农业开发公司《承诺书》,至于公司的章如何盖上去的我也不清楚,虽然有章,但没有法人代表签字,我们是不认可的。我们也没有委托过任何单位出具过可行性报告,我也没有见过这份报告。亿博农业开发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都是伪造的、内容是假的,不是我们出的。县里有人去过我们的养殖场,但谁去的不清楚。对于大型沼气工程是否经过审批及沼气工程的投资计划是否下达我都不知道。2009年天正热的时候,县里有人来挖了两个大坑,用水泥抹了一下,跟我们要钱,因为我们的猪正在生病,我们没有能力建沼气项目,就没有给他们钱,后来县里就没人问过这件事情了。高邑县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变更申请也不是我们出的,我从来没有见过这个东西。我们一开始就不想建沼气项目,也没有自筹资金的能力,后来由于猪生病我们就不想养猪了,更谈不上建沼气项目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我们实际情况不相符,我们合作社不符合大型沼气的申报条件,项目怎么申报、审批、变更跟我们没有关系。有关部门也没有给我们拨付过专项资金,后面的情况就不清楚了。2、证人张某甲(石家庄华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2010年我成立了石家庄华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范围是农业种植及技术推广。高邑华前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法人代表是我爱人刘冬梅,在石家庄华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后注册的。合作社主要进行蔬菜育苗、蔬菜种植和技术推广。我成立合作社后,在种植期间认识了王会敏,他经常来园区带人参观,时间长了就熟了,后来他又推荐他弟弟王会峰在我园区干电焊工程。大概2010年下半年王会敏给我打电话说给我们建一个沼气池问我们建不建,我说让我们掏钱建我们就不建,如果不掏钱我们就建。王会敏说你们多少得掏点钱,我回答说如果掏钱我们就不建了。王会敏说这个沼气项目本来是亿博申请下来的,他们建利用价值不大,现在建到你这里,你多少掏点钱,给我们单位点回扣好处。我说掏钱我们就不建了。王会敏说过几天再说吧。过了几天,王会敏打电话给我说这个沼气项目就给了你们吧,但你欠我弟弟的工钱快点给他结了,这个沼气项目的施工单位也得由我指定,并说要让施工单位去看场地。过后,施工单位天人浩瑞公司一个叫李某甲的业务员过去看了场地,选定了建沼气池的位置。再过后王会敏和李某甲一块到我蔬菜园区,一起看了看场地,王会敏说让我和李某甲到他办公室把施工合同签了。在王会敏的办公室,他们拿出了一份拟好的合同,让我看了看,我就和李某甲在上面签了字。签完字后王会敏又让李某甲拿出来一份合同,让我和李某甲签了字。这两份合同一份标的是80万元的,一份是330万元的,其他的内容都一样。我当时问王会敏为什么要签两份合同,王会敏说签330万元的合同是为了申报项目、争取资金用的,用这个合同国家才能给资金,80万元的合同是咱们实际的施工合同。签两份合同建沼气项目你就不用掏钱了。王会敏还说要做一个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给县里把这个项目由亿博变更成为我们华前。我说我不懂,这个报告是你们的事。王会敏说这个报告由他们天人浩瑞去完成去。之后这个沼气工程就由天人浩瑞公司去建了,我就没有再参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我没有参与,我只是向李某甲提供了一些资料。我没有见过这个报告,也不知道相关内容。建这个沼气工程我不知道实际花了多少钱,我公司也没有出一分钱,县里有没有配套资金我也不知道,建设资金是怎么拨付的,分几次拨付的我们都不知道。建设过程中,我没见过高邑县财政局、发改局、农牧局相关部门到过现场。沼气工程最后也没有竣工验收,也不能使用。后来我把园区转让给了东邱村村委会。3、证人李某甲(河北天人浩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业务员)证言:我们公司主要从事大中型沼气工程咨询造价(做可行性研究报告),沼气工程规划、设计施工业务。我从2010年8月到公司工作至今,负责跑沼气工程建设业务。石家庄华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沼气项目是我们做的。2010年10月份左右,我从农业部网站得到高邑县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大型沼气工程项目信息,我跟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打电话联系,他们说这个项目国家已经批复了,但是因为他们自身原因不想做了,这个项目现在可能已经变更给石家庄华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了。我就想办法联系到了华前公司的老板张某甲,见面之后我了解到张某甲在东邱村建设了一个蔬菜大棚基地,土地是租赁的,他现在自己正想办法找关系把高邑县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大型沼气工程项目变更到华前公司名下,变更之后张某甲可以争取到这一项目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张某甲说天人公司想做这个项目可以,但是需要先给他做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交给他用来找关系跑变更项目。按照一般来说,做这样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我们要收两万五千元的可研费。但是当时张某甲告诉我如果工程最后变更过来,这个工程可以给我们公司做,但是要求我们免费做一份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了保证项目变更之后的确交给我们公司做,我就要求张某甲和我签了施工合同。所以说这个项目我们先签了施工合同,后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当时张某甲要求我们按照原来亿博公司大型沼气工程的规模来做的这份可研报告,我们挂靠了青岛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做的这份报告,目的就是为了项目能够变更通过。由于时间比较仓促,编写可研报告时出现了失误,建设地点错误写成“石家庄高新区留村乡留村寺西路光明港57号”。报告和签订两份施工合同与实际施工建设的沼气项目也不相符。在设计指标上,报告和合同上是养牛基地,而不是实际上的蔬菜基地。在验收标准上报告和330万合同上主体厌氧反应罐是600立方米,柔性气柜是300立方米,而80万元合同和实际建设的项目是300立方米厌氧反应罐和150立方米柔性气柜。实际建设的沼气工程与国家原来立项规模缩小了一倍,建设资金也由原来的320万元缩减到80万元。2010年11月24日,当时签了两份施工合同,一份的合同标的是三百三十万元,一份是八十万元。当时张某甲说亿博原来审批的这个沼气项目工程造价是320万元,其中企业自筹160万元,地方政府配套80万元,国家财政下拨80万元。签标的330万元大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项目变更的需要,等80万元国家财政的资金下拨下来之后,只用这80万元建沼气工程,企业和地方政府就不用出钱了。说白了330万元的合同是为了变更项目套取国家财政下拨的资金而签订的,而80万元标的合同才是真正我们和华前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按照规定大型沼气工程立项审批后不能变更,如果变更,原来下拨的资金要收回,需要重新立项审批。华前公司的这个沼气项目我们不清楚是否经过变更或重新审批,我们只是按照合同约定施工。这个沼气项目已经竣工但是没有验收,按照规定应该是由县里的发改局、财政局和新能源办公室三家联合组织验收,但是这个项目实际建设与申报建设的内容不相符,可能没法验收吧。80万元的建设资金是我们把相应发票给了业主华前公司,高邑县财政支付中心分三笔给我们拨付了77.2万元,还欠2.8万元建设资金没有给我们。大型沼气项目规模缩减,高邑县的有关部门没有向我们提出过异议,也没有见过有关部门来验收,在每次拨款的时候也没有有关部门对工程进度进行过考察。现在华前公司的这个工程相当于是个半成品,它并没有建设相应的管网配套设施,如果把所有配套设施都配齐估计还需要上百万资金。4、证人孙某(高邑华前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证言:合作社原法人代表叫刘冬梅,和张某甲是两口子。2012年12月份,我们带着蔬菜深加工的项目找到高邑县大营乡政府,乡政府推荐我们来到东邱村,张某甲委托东邱村支部书记路金海跟我们谈的,最终我们以127万元价格将合作社园区地上建筑物包括沼气池、蔬菜大棚、房屋等购买下来,之后我们与东邱村签订了土地租赁协议。我们之所以选中了东邱村这个地址做园区,是因为当时乡政府和路金海推荐说这个地址已经花了一百八十万建了一个沼气池,这个沼气池对我们的有机蔬菜生产和深加工有很大作用,所以我们选择的这个地址。我们来了之后才发现这个沼气池就是个空壳子,没有铺设管道和其他辅助设施,根本不能使用,如果要使用我们还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至少一百多万,铺设管道等。5、证人郭某(2008年-2011年任高邑县政协副主席兼农牧局局长)证言:我担任农牧局局长期间主要负责农牧局全面工作。2010年高邑县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大型沼气工程由高邑县农牧局新能源办公室具体负责。农牧局具体负责项目申报以及项目实施的监管。具体来说项目申报时由我们和发改局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后联合上报,项目实施的监管包括项目施工建设的监管,配合财政局对资金拨付情况的监管。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大型沼气工程申报时,主管局长王振芳或者新能源办主任王会敏口头跟我说有一个大型沼气项目,问我要不要上报,我说可以报,具体情况你们具体负责,够条件可以报,具体情况你们定。后来他们就定的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并和发改局联合上报了。上报亿博合作社没有内部审批程序,就是口头一说。项目申报的程序应该是先由企业提出申请,农牧局和发改局对项目的真实性进行考察,符合条件后出具可行性报告,就农牧局来说由经办人王会敏报主管局长王振芳审批,再由王振芳报我审批。实际上这个项目没有经过审批程序,申报的详细情况我也不清楚。农牧局对该项目的真实性审查没审查我不清楚,他们说符合条件我就同意了。项目申报环节他们对项目的真实性是否进行了审查、怎么审查的,我也不清楚,我也没有见过可行性报告等相关资料。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什么时间成立的、是否具备自筹资金的能力、是否具有相应的养殖规模我都不清楚。亿博是否符合申报的条件我也不清楚。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大型沼气项目批复以后,由于亿博合作社经营不善已经无力承担沼气项目的建设,当时县里正在大力扶持蔬菜产业的发展,所以就想把这个项目变更成石家庄华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当时我、主管局长王振芳和主管财务的局长张某乙开会研究了一下,经研究决定同意项目变更,由新能源办具体负责变更手续,变更后由新能源办具体实施,资金按施工进度拨付。实际上该项目没有经过变更的审批他们就实施了。在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以后,项目不能进行调整变更,如果调整变更需要重新走项目审批程序,对拟与调整的企业进行重新审查。在决定将大型沼气项目由亿博变更为华前,按规定由发改局和农牧局两家应该对华前公司是否符合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只有符合条件才能出具可行性报告进行申报审批,这项工作由王振芳、王会敏和发改局负责,他们怎么审查的我就不清楚了。国家支持养殖业沼气工程的投资不能用于非养殖企业建设大中型沼气,该项目调整变更王振芳或王会敏没有跟我说过没有经过审批,我也没问过。中央预算内资金拨付的程序是资金从财政局到财政支付中心的环节要经过财政局审批,到达支付中心以后由农牧局向县专项资金监督联席会议小组提出申请,联席会议小组经过审批之后资金才可以使用,这两个审批手续由财务科长兼报账员刘汝英具体负责。之后由支付中心再根据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由王会敏对相关票据进行审查,报主管局长王振芳审核后再报主管财务局长张某乙审核,最后由我审核批准,然后交财务刘汝英具体到支付中心办理。具体刘汝英怎么办理的我不清楚。2010年10月份亿博沼气项目已决定变更为华前,但变更手续还没有批下来,就不能再以亿博的名义申请、拨付了。刘汝英作为财务负责人,应该对资金申请、拨付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我们向联席会议小组提供了包括预算内投资计划的文件、沼气工程合同书和申请这一套东西。这些材料由财务科负责收集并申请上报审批。向联席会议小组申报的材料里,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建设单位是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而沼气工程合同书里建设单位名称是华前公司,两者明显不符,这项工作由王振芳、王会敏、刘汝英进行审查,这是他们的职责。这是我们工作失误造成的。企业自筹资金160万元和县级配套资金80万元都没有到位。第一笔拨付的24万元资金是2010年3月份,而联席会议小组审批的时间是2010年6月份,我们怕影响工程进度,没有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的审批的程序,在联席会议小组没有审批的情况下就拨付资金了。在该沼气项目建设过程中,我们没有进行必要的监管,对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建设质量我们都不清楚。在该项目在申报、变更、资金拨付过程中我们履行职责不到位,项目申报时对项目的真实性没有进行认真考察,在项目变更环节没负到责任,把关不严管理不细。在不符合资金申请拨付条件的情况下,我们申请拨付资金也没有严格按照资金拨付程序,对这个工程的施工建设监管不到位。我们农牧局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亿博沼气项目批复的建设规模是320万元,其中企业自筹160万元,地方配套80万元,中央预算内资金80万元,实际上该项目企业自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都没有到位,该项目不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是个缩水的半拉子工程,中央专项资金没有发挥应有的经济效益,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6、证人张某乙(高邑县农牧局副局长)证言:我是2008年初任农牧局副局长,具体负责畜牧工作,兼管农业局财务工作。2010年高邑县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大型沼气项目申报的时候在我们农牧局是由新能源办主任王会敏、主管副局长王振芳和局长郭某负责,当时亿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我不清楚,是他们负责进行的审查。后来亿博合作社由于经营不善,再加上没有资金,所以他们就不再具备建设大型沼气工程的能力,因为亿博无力承建,所以我们农牧局就决定变更成石家庄华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决定变更后,因为我负责农业局的财务,郭某、王振芳和我三个人开了一个会,决定由新能源办具体跑变更手续,并在手续下来之后具体实施,之后由王振芳、王会敏到发改局具体经办。他们怎么跑的变更手续我就不清楚了;王会敏、王振芳负责变更手续的工作,当时变更手续批没批我不清楚,现在知道变更手续没批下来。后来沼气项目变更后由华前公司建了;开始批复亿博的项目规模是320万元,其中地方配套资金80万元,企业自筹160万元,中央投资80万元,但华前后来建的沼气项目企业自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都没有到位。按程序当时中央预算内资金由财政局支付到支付中心的环节,要经财政局审批,之后还要经过县监督联席会议小组审批,这两个审批手续都由财务科长兼报账员刘汝英负责,我履行拨款手续时,县财政局和县专项资金监督联席会议小组都已经审批过了,往企业拨付时,先是由王会敏对相关的施工票据签字审批后再找主管局长王振芳签字审批,然后由我审批,最后由郭某进行审批,由刘汝英办理资金拨付。投资计划下达以后,项目不能再进行调整变更。资金拨付时,当时我认为该项目已经变更完了,现在我知道没有经过变更审批,是我们擅自调整变更的。在2010年10月8号我们已经开会决定该沼气项目由亿博变更为华前,并在11月24号华前公司与施工方天人浩瑞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就不能再到财政局和县监督联席会议小组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了,涉及沼气项目的相关材料,文件包括项目审批、变更、资金下达等资料,财务科都由一份,刘汝英作为具体经办人对这些情况她应该清楚,应该对这项工作负责,对资金是否符合拨付条件进行审查,当时沼气项目已经由亿博变更为华前,这个专项资金就不应该再以亿博的名义进行拨付了。现在这个沼气项目还没有竣工验收,这是个缩水的半拉子工程,也没法进行竣工验收,80万元的专项资金也造成了巨大的浪费。7、证人李某乙(高邑县农牧局局长)证言:我自2011年10月7日到高邑县农牧局任局长至今。2010年高邑县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大型沼气工程是由我们高邑县农牧局负责的,该项目的申报和变更情况我不清楚,现在知道该项目是由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变更为石家庄华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其中一笔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拨付是由我签字的,钱拨付给了华前公司。当时该项目由农牧局新能源办王会敏具体负责实施,主管项目的局长是王振芳,主管财务的局长是张某乙,资金拨付由财务科长刘汝英经办,局长是郭某,2011年10月份以后我接任局长职务负责相关事宜。中央预算内资金拨付的程序如下:资金下达到县财政局以后,由农牧局财务科长兼报账员刘汝英根据相关文件到财政局负责跑办拨付手续。资金到达支付中心农牧局的账户以后,也是由刘汝英根据相关文件报监督联席会议小组审批。联席会议小组审批后,根据工程进度由王会敏、项目主管副局长、财务主管副局长、局长分别审批签字后,刘汝英到支付中心审批,再由农牧局和支付中心相关人员签字后,方可拨付。当时我不清楚该项目企业自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是否到位了,现住知道都没有到位;该沼气项目现在没有竣工验收,我现在知道该项目没有经过变更程序就擅自进行了变更,项目变更后由于企业自筹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没有到位,这个沼气项目建成了一个缩水的半拉子工程,不符合竣工验收的条件,使国家预算内资金80万元造成浪费,无法发挥专项资金的经济效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我现在知道该项目的申报不符合条件,在没有经过审批的条件下又私自进行了变更。资金拨付环节,在不符合拨款条件的情况下我们办理了拨款手续,并拨付了资金。我们农牧局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的情况,我们以后要对各项工作加强管理,以防止类似的事情再度发生。8、证人常某(高邑县财政局副局长)证言:我任财政局副局长期间主要负责经建科、国资科、企业科和综合科工作。2010年高邑县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大型沼气工程的中央预算资金80万元下达以后,具体由经建科负责办理资金审批程序,由经建科长张丙献签字后报主管副局长签字,再由局长、县领导签字审批之后再将资金支付给县财政局支付中心。该资金依据河北省财政厅冀财建(2010)461号文件支付。资金拨付到财政支付中心的环节,经建科负责走审批程序,专门有高邑县上级补助专项资金支出审批表,先由经建科张丙献签字,再由我签字,最后由局长签字后报主管县领导签字。当时为了赶支出进度,财政局领导多次调度,在461号文还没有下来的时候,我们就在审批表上签了字,进行了审批。按规定应该在文件下来之后再审批。当时是领导定的,我就照办签字了。在支付环节,县级配套资金、企业自筹的资金没有到位。当时我们没有进行调查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是否具备建设大型沼气工程的能力。在资金拨付环节农牧局没有跟我们说亿博大型沼气项目进行了变更,我们也不清楚华前公司与施工方签订了沼气工程合同,也没有进行调查核实。高邑县农牧局和发改局前面的工作没有做到位也没有把好关,我们是按照他们提供的材料办理的审批手续,我们几个部门都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资金拨付不符合国家、省市以及财政局关于中央预算内资金拨付的相关管理规定,农牧局、发改局、财政局几家都应该有责任。9、证人杨某(河北省发改委办公室副主任)证言:我2008年至2011年在农经处工作,现任省发改委办公室副主任。我在农经处工作期间主要负责农村经济年度计划、形势分析以及农牧渔项目的管理工作。大中型沼气项目是由省发改委和省农业厅共同负责申报批复等事宜,具体到发改委,由农经处具体办理,农业厅对项目可研报告出具项目审查意见后,我们对项目可研报告进行批复,之后两家联合将投资计划上报国家。国家下达投资计划之后我们再转发各市发改委和农牧局。大中型沼气项目申报审批实施的程序如下:省发改委和省农业厅收到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关于申报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通知后,我们及时将通知转发给各市发改委、农牧局,由各市发改委、农牧局组织筛选申报大中型沼气项目。具体由项目所在县的发改局和农业局负责对项目的筛选和申报工作,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指导项目法人单位编制可行性报告,县发改局和农业局逐级上报可行性报告,最后由农业厅出具审查意见后省发改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再由农业厅和省发改委将投资建议计划联合上报国家。国家审查后下达投资计划,由省发改委会同农业厅将投资机会逐级下发到项目所在县,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由财政厅拨付专项资金。项目法人单位根据审批的可研报告编制初步设计,由省级农村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省发改委审批后进行施工。根据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的衔接平衡、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年度投资项目建议计划的提出、项目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项目前期阶段具体由县发改局和农业局两家联合对项目进行筛选申报,在项目建设阶段由农业局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单位施工建设,县发改局对项目建设进行管理监督。对项目筛选申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发改局和农业局两家应该对项目企业进行考察和审查,对业主的法人资格、养殖规模、配套投资能力、建设地点、配套能力进行综合考察审查,符合条件后才能申报。项目申报时要规定严格的申报条件是因为只有符合国家明确规定条件,建成的沼气项目才能有效的发挥国家的投资效益,防止项目建成半拉子工程,浪费国家资金给国家造成损失。投资计划下达之后按照国家要求,原则上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不允许进行变更。对特殊情况,因客观原因无法组织实施的项目,经省发改委和省农业厅请示国家同意后,才能变更。不经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变更,应将资金收回。2010年高邑县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大型沼气工程在我们掌握的情况是这个项目没有进行调整变更,我们处没有收到任何该项目的调整变更申请,也没有做出调整批复。如果项目进行调整变更,变更后的企业也必须符合国家要求的申报条件,也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申报审批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在项目建设阶段,由县农业局能源部门对项目进行指导建设,县发改局和农业局应该按照批复的内容对项目的建设单位、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建成年份、建设资金(包括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并保证项目顺利建成竣工验收,发挥国家投资效益。如果没有按照国家批复的内容进行项目建设,那么这个项目是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这样就不能发挥国家投资的效益,造成国家资金的浪费。(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王会敏的供述:我叫王会敏,系原高邑县农牧局新能源办主任,我来检察院投案自首,我主要负责高邑县国家沼气项目工程的申报、监管、以及专项资金的拨付。一般大型沼气项目申报、建设、专项资金拨付的相关程序首先是项目申报,由业主提交申请,农牧局新能源办和发改局现场考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企业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农牧局和发改局对报告审核通过后,两家同时逐级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逐级批复后,逐级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由项目法人具体实施项目工程建设。根据工程进度和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拨付专项资金。高邑县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大型沼气工程是我负责的,农牧局具体负责的是我和局长郭某,发改局是主管副局长王瑞明和张兴周。当时郭某是高邑县政协副主席,兼农牧局局长。申报亿博大型沼气工程的时候我们找的是高邑县发改局的主管副局长王瑞明,当时找了他几次,当时王瑞明是主管项目申报、审批的,当时具体负责人是陈久须,我也找了陈久须了。按程序在申报项目之前应由农牧局和发改局两家共同对项目真实性进行审查,当时我们到亿博现场去看过,农牧局是我去的,发改局我记得是陈久须去的。申报的情况具体如下:亿博这个项目是当时高邑县农牧局局长郭某定的,不是企业主动申请的,大概在2009年春天,郭某和我说大型沼气项目就报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吧,你到企业去看看去。之后我就直接去找的发改局的王瑞明,后来我和王瑞明、张兴周三个人共同去亿博现场进行了考察。当时考察的时候我们没有见到亿博的法人刘某,只是见了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当时我们问年出栏猪能不能达到3000头,企业有没有自筹资金的能力,工作人员说能达到3000头,也有自筹资金的能力,而且也有地方建这个沼气项目。实地考察因为有领导打招呼,我们就走了一个过场。总之我们到养猪的场地看了看,当时确实养着猪呢,具体情况只是听亿博的人口头介绍了一下,没有详细考察。之后我们就让亿博做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做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时候,我见到了刘某,问他能不能建大沼,他说能。按规定我们应该对亿博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严格的审核,但实际上亿博做好可行性研究报告后我们就直接报上去了,没有对相关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没有实际去看。关于当时亿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我们当时只是听他们说,他们说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我们也没有看他的营业执照,也没有审查亿博是否正常经营两年以上,关于亿博的养殖规模是否能达到生猪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规模我们没有审核,只是听他们口头说的能达到,后来知道不符合这个条件;当初亿博只是出了一份资金配套的承诺书;当时申报时,县财政有资金配套承诺书,当时郭某局长说他已经和县财政局协调好了,让我去办县级资金配套承诺书去,他让我直接找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韩战群,韩战群给了我一个文件编号,我把文件打印出来之后韩战群盖的章;现在看来亿博当时是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反正当时我们和发改局都没有履行好审查的职责。申报亿博沼气项目资金的请示时,农牧局这边我向郭某和王振芳两位局长请示了,领导同意后,农牧局办公室盖的章;发改局那一块我找的王瑞明,王瑞明同意后发改局办公室盖的章;然后两家同时行文请示。中央资金拨付要经过财政局和县监督联席会议小组审批,农牧局财务科管理沼气项目立项、变更批复后资金下达的相关文件资料。根据情况,财务科长刘汝英负责办理这两个环节的审批事项,她怎么办的我不清楚。县联席会议小组审批后,再从支付中心拨到天人浩瑞公司的环节是我拿着企业提供的票据找我们主管局长王振芳、主管财务局长张某乙和局长郭某逐级审批后交给财务刘汝英具体去办理的。这个项目变更给华前是县农牧局定的,当时是边走变更手续边施工,施工单位是河北天人浩瑞公司。天人公司的业务员李某甲分别找了华前公司的张某甲和我,他们谈好之后签订的施工合同,华前公司让天人浩瑞公司出的可行性报告。在这期间市能源办和市发改委到华前农业科技园区进行了考察。当时我给王瑞明打了电话,让他们派人去,县发改局是谁去的我记不清了。我们县农牧局和发改局一起出了变更手续,上报给市发改局和市农牧局。变更后华前公司大型沼气的内容:项目建设单位是石家庄华前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地点是高邑县大营镇东邱村华前公司的农业园区,其他的内容和原来一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以后,按规定是不能变更的,当时我们考虑到资金好不容易争取下来了,不想再被国家收回去,我们也请示市发改委和市农牧局,但是变更没有批复下来。在变更手续没有批复下来之前我们不可以进行下一步的程序,不能施工也不能拨付资金。2010年10月份亿博沼气项目已决定变更为华前,11月24号华前与天人浩瑞签订了工程合同,刘汝英应该对资金拨付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当时项目已经由亿博变为华前公司了,专项资金就不应该再以亿博的名义申请、拨付了。亿博大型沼气批复下来的内容:建设单位是高邑县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地点是高邑县107国道东侧中韩村路段,建设内容及规模是600立方米厌氧反应器、300立方米储气柜,以及配套的设施及设备,建成年份为2011年,总投资32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80万元、县级配套80万元、企业自筹160万元。我只知道华前公司和天人浩瑞公司之间一开始签了一份330万元的施工合同,我把这一份合同交给局财物了,用于划拨资金。去年市审计局对该沼气工程进行了审计,我才知道他们签了两份合同,还有一份80万元的合同是真正的施工合同。我也记不清项目变更后华前公司和县财政局是否有资金配套承诺书。华前公司建的这个大型沼气工程项目实际工程资金只有中央预算内投资80万元,企业自筹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没有到位。这80万元中的77.2万元都拨到天人浩瑞施工单位的账户上了,还有2.8万元没给。这77.2万元是根据工程进度分三次拨给天人浩瑞公司的,具体经办是刘汝英去办理的。在县级配套资金和企业自筹资金不能到位的情况下,中央预算内下达的资金不能够拨付;华前公司建设的沼气工程现在还没有竣工验收。大型沼气项目从申报到变更再到资金的拨付各个环节都是由农牧局、发改局和财政局、专项资金联席会议小组多部门负责的。在项目申报时,我们农牧局和发改局对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审查不到位。在投资计划下达之后项目是不允许变更的,事实上在没有得到审批的情况下,我们私自将项目变更并边施工边跑变更手续,这是不符合规定的,我们农牧局和发改局都有责任。在资金拨付环节,在不符合拨款条件的情况下,联席会议小组、农牧局、财政局、财政支付中心都审批同意拨付,这几个部门也都有责任,造成违法事实的发生。整个事件如果农牧局、发改局、联席会议小组、财政局以及财政支付中心任何一个部门严格把关的话都不会造成今天的事实,造成这个事实更不是我一个人的责任,这个几个部门和部门的相关人员都有责任。总之现在看来亿博在开始申报项目时我们和发改局把关不严,立场不坚定,把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上报了。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不应再调整,但是我们在执行过程中,将投资计划作出了变更,但是没有经过审批。项目变更后施工过程中,在企业自筹资金和县级配套资金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将中央预算内下达的资金拨付了,没有保证工程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导致这个缩水工程没有竣工验收使用,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工作没有做到位。但是这是领导决定,各部门分工负责的事情,我也做不了主,我自己在工作也有不尽职不到位的地方。我现在一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工作,争取得到宽大处理。2、被告人王振芳供述我叫王振芳,系高邑县农牧局副局长,任副局长至今,正科级;任农牧局副局长主要负责主管新能源办和农经科工作。我来检察院投案自首。2010年高邑县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大型沼气工程具体负责人是新能源办主任王会敏,我是主管该项目的副局长。申报该大型沼气工程时是由王会敏具体负责,我记得申报的有关情况他没跟我说过,具体怎么审查申报的我不清楚。当时亿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我不清楚,王会敏没跟我说过,我也没问过。2010年该沼气项目由亿博变更为华前公司的时候我才详细知道了有关情况,当时郭某、张某乙我们三个开了一个会决定该项目由亿博变更为华前,变更手续审批后实施。关于项目审批后投资计划已经下达,项目还能不能进行调整变更,这方面的规定我不清楚,现在我才知道项目审批投资计划下达后是不能进行调整变更的,当时我不知道。这个沼气项目具施工具体时间不清楚,只知道是2010年,施工单位是天人浩瑞公司,项目法人是华前公司。项目开始施工的时候我也不知道变更手续审批没有,在变更手续审批前,项目不能施工,因为项目已经开始施工了,所以我认为变更手续已经经过审批了。该项目的中央预算内资金是80万元。我们对中央预算内资金拨付的依据是有效的施工合同和施工进度拨款。财政局内部的资金拨付程序我不清楚,只知道我们农牧局往下拨钱的时候必须经过监督联席会议小组审批,王会敏先对施工票据签字审批,然后由我审批后再由主管财务的副局长张某乙签字审批,最后由局长郭某签字审批,刘汝英再负责到支付中心办理支付手续。我见过一份330万元的施工合同,是华前和天人浩瑞公司签订的。拨款也是依据的这份合同。我没有见过80万元的施工合同,实际上亿博沼气项目是320万,不应该签订80万元的合同。我们拨付的第一笔资金是2011年的3月20号,施工票据是2010年的。但是我也不知道在拨付第一笔资金的时候监督联席会议小组是否进行了审批。监督联席会议小组还没有审批的情况下,我们第一笔资金就支付出去了,这不符合程序但这个情况我不清楚,我和王会敏监管没有到位。我们拨付第一笔资金的时候,我也不清楚项目是否施工了我们一共拨付了三笔资金,3月20号一笔24万,8月1号一笔24万,10月25号29.2万。我们也不知道拨这三笔资金的时候县级配套资金到位了没有,我也不知道企业自筹资金是否到位了。这个沼气项目施工过程中我安排王会敏去看过,但建成什么规模了我不清楚,按王会敏讲只要一加料就能产气。我只知道中央补助的80万都投入到工程中,不知道是否建成320万元的规模。该沼气项目我们也没有验收竣工,当时华前公司已经破产,没有人提出来要竣工验收,所以我们也没人去。该沼气项目我也不知道是否符合中央下达的投资计划设计规模。如果这个项目是个缩水工程,它就不能通过竣工验收。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在投资计划下达后不能变更,我们对该项目实施了变更,我有责任,但这不是我一个人的责任。在不符合拨款条件的情况下,我们对资金进行了拨付,我们有责任,我们监管不到位,这也不是我一个人的事。对该沼气项目从申报到变更到项目具体实施,做为主管副局长我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到位,通过这件事我们以后要吸取教训,杜绝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我一定配合检察机关工作,争取好的态度,争取宽大处理。3、被告人王瑞明供述我叫王瑞明,系高邑县统计局局长(原系发改局副局长),任发改局副局长期间主要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批,经济计划的执行工作。我来检察院投案自首。2010年高邑县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大型沼气工程是由我和陈久须、张兴周负责的,具体由投资科陈久须和张兴周负责。我是主管局长,项目申报审批时是我和陈久须负责,2010年8月份以后由我和张兴周负责。该大型沼气工程我们发改局主要负责项目的申报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市发改委和市农业局在该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里有明确的工作要求。大型沼气项目申报审批投资计划下达的程序如下:先由企业申报项目,再由企业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材料,县农牧局和发改局对可行性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后逐级上报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审批,再由中央逐级下达投资计划,由县发改局将投资计划转给农牧局。我们发改局对沼气项目监督实施项目的进展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建设质量等。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申报项目时,按照规定应该先由我们局投资科的陈久须对企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然后再报我进行审核,符合要求后发改局和农牧局共同行文上报。当时陈久须是怎么做的我不清楚,但是我印象中没有见过这份可行性研究报告。我也说不清楚是否见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怎么行的文,我没去考察过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投资科是否去过我不清楚。我疏忽了做为主管副局长应该督促下级对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我不清楚当时亿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当时亿博怎么申报审批的我记不清了。投资计划怎么下达的我也记不清了。投资计划表的内容也记不清了。我不清楚亿博大型沼气工程是怎么进行的调整变更,张兴周只是跟我说过项目已经变更了,怎么变的,变更给谁,我都不清楚。变更后的具体内容我也不清楚。我不清楚这个大型沼气是否最终施工建设,也不清楚项目建成没建成,不清楚这个项目的中央预算投资是多少。由投资科对该项目进行监管,也不清楚是否对该项目工程进度进行监管了,这些情况我都不清楚,我没有认真履行我的主管副局长职责了,我们应该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但是具体情况我不清楚。该项目从申报审批、投资计划下达、施工建设等环节,我们审核监管不到位,对申报审批变更、资金的使用、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等情况没有履行应尽的职责。4、被告人张兴周供述:我叫张兴周,系高邑县发改局投资科科长,任发改局投资科科长主要负责项目审批和中央投资的申请。我来检察院投案自首。2010年高邑县大型沼气项目的审批和申请是由我们科负责的。大型沼气项目申报和资金申请的程序:按照相关规定,由县农牧局新能源办和我们发改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我们发改局负责牵头做好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项目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在项目审批环节,发改局要和能源办共同对项目企业进行考察,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企业符合条件后,我们两家联合上报。项目批复后由我们发改局将投资计划下达到能源办,项目法人在项目建设中我们发改局负责全程的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工程完工后发改局和相关部门进行初步工程验收。2009年该项目由陈久须和主管副局长王瑞明负责高邑县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大型沼气项目,2010年8月份以后由我和王瑞明负责。当时这个项目是陈久须和王瑞明负责申报立项的,具体申报立项的情况我不清楚。只知道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是建设单位,当时投资计划已经下达,具体内容记不清楚了,以投资计划表为准。我和王瑞明负责这个项目进行调整变更,清楚这个项目进行调整变更的情况,2010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是农牧局能新能源办主任王会敏找到我和王瑞明,说大型沼气项目亿博不干了,要进行变更,农牧局已经同意由亿博变更为石家庄华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当时我们答复,投资计划已经下达了,不能变更了,如果要变更的话要逐级上报到省发改委批复。后来我和王瑞明经过研究,同意了农牧局的变更计划,由我们两家联合向市发改局和市农业局呈报了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请示,就是高邑县发展改革局、高邑县农业畜牧局文件,就是高发改(2010)48号这份请示,内容除了项目建设单位变更为石家庄华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地点变更为高邑县大营镇东邱村,其他内容与批复亿博的计划一致,但我们的请示,省发改委到现在也没有批复。农牧局提出由亿博变更为华前,我们尊重他们的意见,按规定发改局应该对华前公司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查,但实际上我们没有进行审查。华前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我们不清楚。按规定我们应该对华前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但实际上这个工作我们没有做。可行性报告是否符合要求我们不清楚。按规定我们应该对华前公司进行考察,但实际上我们没有做。我不清楚沼气项目是否实际建设施工了,因为省发改委没有批复,我认为这个项目还是亿博的,建设也应该由亿博建,实际上这个项目是由谁建的我们也不清楚。也不清楚最终华前公司建设了这个沼气工程,这是华前公司私自建的,跟中央下达的投资计划没有关系,这个项目还是亿博的,不应该由华前建。我认为中央下达的80万元资金一直在亿博合作社,没有施工。按规定亿博的大型沼气工程建成年份是2011年,这80万元资金不能长期搁置,超过期限应该由中央收回。总之我们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没有监督管理到位。具体这80万元的资金谁用了、怎么用的,我们不清楚。出现这种情况,作为项目的主管部门和负责人,监督管理不到位,才导致这种结果发生,我们有责任。5、被告人张丙献供述:我叫张丙献,系高邑县财政局经建科科长,2003年任财政局经建科科长至今。任经建科科长期间具体负责经济建设类专项资金的拨付及部分县机关日常经费的拨付工作。我来检察院投案自首。2010年高邑县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大型沼气工程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的拨付工作是我们负责的。资金拨付由我们经建科审批,由我填写高邑县上级补助专项资金支出审批表相关内容,审批环节由我在业务主管科意见处签字,然后由农牧局会计刘汝英拿着审批表逐级找财政局主管局长、局长、常务县长签字,领导审批后由我负责将资金拨付给县财政局拨付中心。该工程中央预算内资金是80万元。依据石发改投资(2010)966号文件和河北省财政厅冀财建(2010)461号文件拨付该资金。该资金由经建科拨付到财政支付中心的环节,由业务主管科和主管领导负责对资金的安全进行管理监督。石发改投资(2010)966号文件下达的投资计划中,项目建设单位是高邑县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该项目总投资是320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80万元,县级配套80万元,企业自筹160万元。我不清楚也没问在该支付环节的县级配套80万元资金是否到位;也不知道也没问企业自筹资金160万元是否到位;在该资金拨付环节,农牧局没有说我也不知道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是否还具备建设大型沼气的能力;在资金拨付环节,农牧局没有说我也不清楚亿博大型沼气项目是否进行了调整变更;我也不知道在资金拨付之前高邑县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大型沼气项目已经变更为石家庄华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沼气项目,华前公司与施工方签订了沼气工程合同这个情况;在该资金支出审批过程中就有关情况我没有向高邑县农牧局和高邑县发改局进行过调查核实;就有关情况我也没有向刘汝英进行过调查核实;关于资金安全的管理监督职责,我认为县专项资金监督联席会议小组和县财政局支付中心应该履行对资金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所以我对资金的安全监督工作就没有做。关于资金拨付是否符合国家省市以及财政局关于中央预算内资金拨付等的相关管理规定,我认为我们在工作中存在履职不到位的地方,有工作失误,但也有领导把关。但我们经建科只负责资金拨付到财政支付中心环节的责任,后面的责任应该由联席会议小组和支付中心来负。6、被告人刘汝英供述:我叫刘汝英,系高邑县农牧局财务科长,2001年任财务科长至今,任财务科长期间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工作。我来检察院投案自首。2010年高邑县大型沼气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的拨付工作是我负责的,但具体情况记不清楚了,只记得该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是80万元。该资金的拨付程序如下: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到县财政局以后,县财政局根据石发改投资(2010)966号文件,将80万元拨付到县财政支付中心农牧局的账号上;由农牧局新能源办提供项目实施方案报县专项资金监督联席会议小组,提出申请,相关部门领导在财政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监督审批表上签字后,资金方可使用;根据工程进度,由项目法人提供票据,主管部门签字、领导批示后,由支付中心拨付。该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到县财政支付中心的审批程序如下:依据石发改投资(2010)966号文件,由财政局经建科的具体办事人员、科长、主管副局长、局长、主管副县长逐级在审批表上签字后,方可拨付。县农牧局新能源办报给县专项资金监督联席会议小组的申请材料都有县农牧局的申请、沼气工程合同书以及石发改投资(2010)966号文件;这些材料是审批的依据,由王会敏提供给我的。监督联席会议小组的审批程序如下:根据申请材料,由我在财政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监督审批表上填写资金使用单位、资金申请金额、资金用途、资金来源及文号等内容;然后由农牧局局长签字,再由主管县长签字,把审批表报给监督联席会议小组,由小组各部门领导签字。财政支付中心拨付资金的程序如下:先由企业提供施工票据给王会敏,由王会敏找农牧局主管局长、局长签字后,由我填写报账单,拿这些票据到支付中心办理拨付手续,由支付中心主任对票据审查后签字,再由具体办事人员对票据进行审核加盖财务手章和审核专用章,由支付中心办理支票转账手续,进行拨付;财政专项资金拨付使用监督审批表、农牧局申请、沼气工程合同书、966号文件及施工票据。按规定资金的拨付必须要经过资金监督审批程序。专项资金监督审批的时间是2011年6月份,第一笔24万元是2011年3月份拨付的,第一笔资金在没有审批的情况下就拨付了是因为我当时拖了几个月没给办,当时领导老催我,我才办的拨付手续,领导是谁记不清了。我作为经办人财务科长对资金符合拨付条件有审查义务,但是我不知道他们变更没有变更,这些情况我没有了解。我当时对项目变更的情况不清楚。我没见过变更为华前后的变更批复手续和下达给华前的投资计划通知;没有变更后的批复手续和投资计划通知,我是下级服从上级,再办理资金拨付手续,不知道对不对。当时华前公司与天人浩瑞公司签订了两份施工合同,一份是330万元,一份是80万元,这个情况我不清楚,没有审查这个情况。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审批表,该表中资金使用单位、资金申请金额、资金来源及用处等内容,是由我填写的;该审批表申请材料中,沼气工程合同书项目名称为石家庄华前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沼气工程项目,而石发改投资(2010)966号文件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名称为高邑县亿博农业专业合作社大型沼气工程,投资计划与工程合同书明显不符,不符合资金拨付的条件,但新能源办王会敏说已经变更过了,这是领导定的事,我就照办了,办理了资金拨付手续。在资金拨付使用没有经过监督审批程序的情况下,不应该办资金拨付手续,也不应该拨付,我们有责任,但是领导吩咐了我们必须办。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会敏、王振芳分别担任高邑县农牧局新能源办主任和主管局长,张兴周、王瑞明分别担任高邑县发改局投资科科长和主管局长,负责大型沼气项目的申报、变更和监管工作,四人违反农村沼气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项目申报时未对企业情况和项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投资计划下达后未能按照申报程序擅自对项目调整变更。被告人刘汝英、张丙献分别担任高邑县农牧局财务科长和高邑县财政局经建科科长,在资金审批拨付过程中,二人未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上述部门相关人员由于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国家预算内专项资金项目未能达到预期的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人民币77.2万元,且在案发后未能自行挽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六被告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公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六被告人在检察机关尚未对其进行谈话、讯问及未被宣布采取调查措施时,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在此期间如实交代了玩忽职守的全部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本案六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六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会敏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王振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王瑞明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张兴周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五、被告人张丙献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六、被告人刘汝英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于丽霞人民陪审员:周瑞瑞人民陪审员:李君莉

代书记员:王晓腾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