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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曹某某等四人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涞刑初字第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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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玩忽职守文书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涞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某,男,1963年3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涞水县,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2008年5月至2013年3月任涞水县住建局建筑市场稽查大队队长,户籍地:涞水县,住址:涞水县。2013年8月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辩护人李宝义,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闫某某,男,1973年2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涞水县,汉族,群众,初中文化,2007年7月至今在涞水县住建局建筑市场稽查大队工作,户籍地:涞水县,住址:涞水县。2013年8月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辩护人刘振生,河北精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某甲(曾用名孙某乙),男,1972年1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涞水县,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2004年至今任涞水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户籍地:涞水县,住址:涞水县。2013年8月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辩护人高凤龙,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宋某某,女,1975年6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兴县,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2010年3月至2011年3月任涞水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产权科科长,户籍地:涞水县,住址:涞水县。2013年8月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涞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原住所。辩护人丁志伟,河北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涞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涞检刑诉(2013)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某、闫某某、孙某甲、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建革、李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某及辩护人李宝义、被告人闫某某及辩护人刘振生、被告人孙某甲及辩护人高凤龙,被告人宋某某及辩护人丁志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曹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承认在工作中有疏漏。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有工作疏漏没有异议,但认为公诉机关的起诉违反法定程序,玩忽职守犯罪是过失犯罪,四被告人没有共同过失犯罪的故意,被告人的过失行为并未实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无法追回的情节,危害结果与行为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被告人闫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承认在工作中有一定的过失。辩护人认为闫某某的行为与未交纳相关费用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孙某甲对起诉书的指控提出异议,认为与事实不符,核发房产证不是其一个人同意核发的。辩护人认为指控孙某甲犯玩忽职守罪没有构成要件,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认为与事实不相符,初始登记是一个流程有多人,不是其一个人造成的,只能说在工作中有瑕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没有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不应该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北京盛世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项开发涞水县波峰住宅小区(阳光帝景小区)。2009年年初,该公司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划用地面积13186.73平方米,建设规模17800平方米。后该公司向涞水县城乡规划局申请变更许可,申请增加建筑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2009年5月15日,规划局批复原则同意按所报平面图实施,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完善规划许可变更工作。后该公司未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未缴纳相关费用,建设了1-9号住宅楼,超出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核定建筑面积15311.3平方米。涞水县住建局建筑市场稽查大队负责全县建筑市场的稽查工作,重点查处无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违法建设工程。被告人闫某某负责波峰住宅小区的具体巡查工作,在该小区开工建设时进行过巡查,但未对后续工程进行认真巡查、没有核实实际建筑规模,没有及时发现、上报该小区违法建设情况,导致后续工程在无规划、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并竣工。被告人曹某某任建筑市场稽查大队队长期间,负责稽查大队全面工作,每周组织集体巡查,但对波峰住宅小区后续建设工程没有再组织巡查,导致后续工程在无规划、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建设并竣工。涞水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县建筑小区产权初始登记及发证工作。2010年9月,北京盛世嘉禾房地产公司申请为波峰住宅小区2-9号楼办理产权登记。被告人宋某某时任产权科科长负责初审工作,未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对材料认真核实,在申请房屋初始登记面积严重超出规划、施工许可核定面积的情况下,为2-9号楼进行初始登记。被告人孙某甲任涞水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副局长期间,负责对北京盛世嘉禾房地产开发公司上报的波峰住宅小区产权资料进行复审工作,未严格按照《房屋登记办法》审查把关,便签字同意核发房产证。在波峰住宅小区建设过程中,涞水县住建局建筑市场稽查大队没有认真履行巡查监管职责,对其非法建设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制止,导致波峰小区超出施工许可15311.3平方米进行建设;涞水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波峰小区产权登记核发房产证过程中,没有认真核实申报材料,为超出工程规划、施工许可核定面积的15311.3平方米核发了房产证。上述行为造成北京盛世嘉禾房地产公司未交纳520585元相关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67471.68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53113.32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盛世嘉禾房地产公司现正常经营。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其在涞水县住建局任稽查大队队长职务,巡查大队的工作职责是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据国家法律予以查处,主要查在建工程的规划、施工许可,主要分工是闫某某负责府前街以南的查处工作,波峰小区是闫某某的责任区,建设之初曾去查过,有规划许可证,后再没有去过。2011年8月发现在建的12号楼没有规划手续,进行过一次处罚。2、被告人闫某某的供述,其从2007年调到涞水县住建局建筑市场稽查大队,2009年至2011年负责波峰小区建筑市场的稽查,稽查大队的工作职责是对没有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据国家法律予以查处,其负责波峰小区的巡查工作,2009年到波峰小区巡查过,当时有两栋楼刚开槽,有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后来再没去过。3、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2010年其在房管局产权科任科长,主要职责是对房屋产权初始、转移登记,初始登记主要审查:房屋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测绘报告,审核北京盛世嘉禾房地产公司办理房产证的资料时,发现了规划、施工许可核发的建筑面积与报批的不一致,但认为有批复、质量监督报告,且领导同意就办理了房屋产权证。4、被告人孙某甲的供述,其在涞水县房管局任副局长,分管产权科,2010年9月,北京盛世嘉禾房地产公司到产权科办理房屋产权证,经宋某某审核,请示局长同意后办理了房屋产权证。5、证人陆某某的证言,主管的部门的职责,开发企业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必须缴纳相关费用。6、证人卢某某的证言,其在涞水县住建局工作,阳光帝景小区先后三次为1、3、4、6、7、10、11、12八栋楼办理了建设施工许可证,建设规模为30517.74平米。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其在涞水县住建局财务股工作,城区内的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城市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是每平米收取24元,墙改基金是每平米10元,波峰小区共缴纳配套费60万,未缴纳墙改基金。8、证人杨某甲的证言,其在涞水县住建局工作,2011年5月至2012年阳光帝景小区由闫某某负责巡查,2011年8月8日对阳光帝景小区12号楼非法建筑进行查处,并进行了处罚,未对1-11号楼建筑施工手续进行核查。9、证人杨某乙的证言,其在涞水县住建局工作,知道稽查大队的职责、分工、人员情况,波峰小区12号楼其2011年8月参与查处。10、证人邹某某的证言,其在涞水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作,房管局的职能和部门,办理产权登记的程序。波峰小区申报材料初审是由产权科科长宋某某负责,复审由孙某甲负责,他们同意后由其签字。11、证人甄某某的证言,其在涞水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工作,波峰小区的材料是宋某某让其收的,并填写了审批表。房产登记的正常手续。1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其在涞水县规划局工作,盛世嘉禾公司2009年申请办理过波峰住宅小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提出申请变更增建3栋楼,规划局做出了同意的批复,要求在取得扩建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再完善规划许可证变更工作。1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其是北京盛世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光帝景小区立项、开工、办理手续等情况,2009年向规划局申请规划变更,规划局给了批复,后公司未办理规划手续。2009年县里搞三年大变样,建设局都给了验收手续,后来这些验收手续没有收回去,公司就用这些手续办理了房产手续。14、(1)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证(证号:涞水发改核字(2008)3号)。核准建设六层住宅楼9栋,建筑面积20968平方米。(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建设规模:六层、六栋、17800平方米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30623200900007号)。(4)北京盛世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变更行政许可的申请。主要内容:北京盛世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完成了另外一部分的征迁工作,原规划需要调整,增加了7、8、9号楼,小区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也相应做了设计调整。增加调整后总用地面积为1.80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0656.43平方米。请规划局对原许可予以变更。2009年5月13日15、涞水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关于变更规划许可的批复(存档)。证实:2009年北京盛世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波峰住宅小区在涞水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办理的建设规模为18000平方米的手续。16、涞水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说明。内容:涞水县城乡规划局对北京盛世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涞水县城朝阳路西侧开发的波峰住宅小区予以行政许可的情况为:(1)波峰住宅小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3062320090000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30623200900007号,许可内容:住宅楼**,建筑面积17800平方米。(2)波峰住宅小区扩建许可内容:住宅楼**,建筑面积6116.74平方米。(3)波峰住宅小区扩建二期许可内容:住宅楼**,建筑面积6601平方米。17、(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130623X09004) 注意事项: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予以处罚。(2)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项目明细。证实:2009年北京盛世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波峰住宅小区在涞水县住建局办理的建设规模为17800平方米的相关手续。18、(1)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说明。证实:阳光帝景小区在该局已办理1、3、4、6、7、10、11、12号楼建设施工许可手续。(2)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情况说明。证实:波峰小区有四栋楼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超许可建设15311.3平方米,漏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67471.68元。(3)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情况说明。证实:波峰小区超许可建设15311.32平方米,未交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53113.32元。(4)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证实:阳光帝景小区12号楼在住建局被查处情况。19、北京盛世嘉禾房地产开发公司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手续。证实:北京盛世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2-9号楼产权初始登记在住建局所留存的相关资料。波峰小区房产证面积为33786.52平方米,超出施工许可证核定面积15986.52平方米,廉租房675.2平方米。20、票据两张。证实:盛世嘉禾公司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60万。21、北京盛世嘉禾房地产开发公司办理土地手续情况,土地使用面积为13186.73平方米。22、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涞水县波峰小区砌体用砖说明。证实:涞水县波峰小区项目1至9号楼砌体用砖均是粘土砖。23、涞水县国土资源局情况说明。证实:北京盛世嘉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国土局办理增加面积的相关土地手续。24、曹某某政简历,曹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闫某某政简历,闫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宋某某政简历,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孙某甲政简历,孙某甲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证实:四被告人的主体身份。被告人曹某某及闫某某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盛世嘉禾房地产公司年检信息,证实盛世嘉禾公司正常运转。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闫某某作为涞水县住建局稽查队的工作人员,根据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建设管理和土地管理的通知,其工作职责是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进行查处,被告人曹某某、闫某某未认真履行职责,波峰小区后续工程在无规划、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导致非法建筑物建设并竣工,致使北京盛世嘉禾房地产公司未交纳520585元相关费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367471.68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153113.32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孙某甲、宋某某作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只是按照领导要求办理行政许可,其主观上虽不希望上述费用流失,但实际结果与其不正确履行职责有因果关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发生系多因一果导致,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无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闫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人孙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四、被告人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建华审判员:刘东生代理审判员:邵晓彦

书记员:宋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