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全彬,男,1960年6月5日出生于河南省淮阳县,捕前任淮阳县审计局副局长。2013年1月1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被周口市公安局第六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3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水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子勇,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3)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全彬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全彬及其辩护人张子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李全彬对指控的事实辩称:自己是审计小组中一名成员,不具有建设工程造价决算的资格,对具体业务不懂,审计小组的初审审计报告是在征求建设单位的同意并报小组组长签字后作出的,自己没有徇私舞弊,烟酒是送到审计小组办公地点,自己没有占有,3000元购物券是审计结束后的中秋节前送的。承认本案应负领导责任,当庭表示认罪。要求从轻判处。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李全彬犯玩忽职守罪不持异议,但提出本案的发生是多种因素造成的,其结果不应由李全彬一人承担。本案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允许承包商垫资,建设工程投资主体淮阳县政府违反规定,导致承包商成本增大,造成承包商勾结有关部门相关人员以虚报伪造虚假工程量认证单的方法套取建设项目资金,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属多因一果造成的。李全彬是审计小组其中一个成员,不具有建设工程造价决算的资格,对具体业务不懂,审计小组的初审审计报告是在征求建设单位的同意并报小组组长签字后方能作出,李全彬没有参与虚假工程认证单的制作和伪造。同时,被告人李全彬在审计过程中没有徇私舞弊的情节,在审计工作中李全彬没有特意安排审计人员对有关工程给予关照,李X送的烟酒是送到审计小组办公室大家共用的。另李全彬在审计结束后春节时所收3000元购物券是事后行为,目的是加强情感交流,不能推定被告人在审计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的情节。被告人李全彬到案后,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本案由于发包方、承包方、监理方三方集体作假,李全彬在审计过程中不可能辨认出虚假工程量单据,由于仅就鉴定机构鉴定出来的数据去认定造成的损失不符合客观事实,经核对后本案涉案工程量认证单中日期填写错误、明显虚报的重复计算的工程量总价款为1103319.47元。被告人李全彬只承担领导责任,本案属过失犯罪。依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相关规定,审计机关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故对造假的工程量造成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对本案只负领导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全彬于2008年担任淮阳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组组长和主审期间,在审计淮阳县新民路南段道路工程和淮阳县平信桥至北小关环湖截污工程、淮阳县新建路南段道路工程、清风路道路工程期间,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对部分虚报的工程量认证单和签字时间错误的工程量认证单依法应该审减而未审减,未尽到审计组负责人的审计工作职责,其中淮阳县新民路南段道路多计工程造价352335.29元、平信桥至北小关环湖截污多计工程造价388640.42元、新建路南段道路多计工程造价362343.76元,清风路道路工程多计工程造价2458299.99元(扣除买土方工程造价款348289.04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案发后上述经济损失已部分追回。被告人李全彬在审计淮阳县清风路工程是2008年5月至8月,期间接受李X送的烟酒给审计组同事共用了。2008年中秋节前接受李X送的3000元购物券用于个人消费。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李全彬供述:证人证言:(1)张X、吴X、吴XX、许X、苏X、魏X、王X、臧X、管X、李X、李X、靳X、石X、王X证言3、书证:(1)李全彬户籍身份证明、淮阳县建委文件:李全彬任淮阳县审计局付局长,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待遇。李全彬任职简历,审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2)新民路南段工程款拨付情况。(3)环湖截污工程款拨付情况:包含付款拨付情况、审计报告、建设施工合同。(4)淮阳县住建局关于2007年工程支付情况:包含新民路、羲皇路、环湖截污工程款拨付情况已付清。(5)淮阳县住建局2008年至2010年工程评审支付情况。(6)关于清风路道路工程竣工决算情况审计报告:包含审计报告、审减工程5563523.3元,淮阳县住建局付款财物凭证,付款2000万。(7)淮阳县住建局拨付羲皇大道一标段工程款:包含600万、120万。(8)新民路南段工程审计档案。(9)环湖截污工程审计档案。(10)清风路工程审计档案:报审造价25473402元、审定造价1990987.75元,变更签证施工单位报价4505984.42元,审定工程造价5355330元、审增工程造价849345.76元。5、鉴定意见:新民路南段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一份,虚报工程量678364.81元,环湖截污工程鉴定意见虚报工程量造价648260元,新建路工程造价鉴定意见,虚报工程量造价362343.76元,清风路工程造价鉴定意见,6张虚假工程量认证单造价金额2806589.03元。新民路南段工程造价虚报工程量678364.81元,环湖截污工程鉴定意见虚报工程量造价348260元,新建路工程造价虚报工程量造价362343.76元,清风路工程造价虚假工程量认证单造价金额2806589.03元。6、经核算控辩双方认可的损失数额:淮阳县新民路南段道路多计工程造价352335.29元、平信桥至北小关环湖截污多计工程造价388640.42元、新建路南段道路多计工程造价362343.76元,共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103319.47元。(清风路工程造价虚假工程量认证单造价金额2806589.03元。控方同意扣除买土方工程造价348289.04元)。清风路多计工程造价2458299.99元的认定双方持有争议。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全彬身为淮阳县审计局副局长、淮阳县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组组长和主审,在审计淮阳县新民路南段道路工程和平信桥至北小关环湖截污工程、淮阳县新建路南段道路工程、清风路道路工程期间,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对部分虚报的工程量认证单和签字时间错误及伪造的工程量认证单依法应当审减而未审减,没有严格按照审计相关规定和施工合同、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以及变更工程量认证单等相关材料,未到现场测量抽查对工程造价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未尽到审计组负责人的审计工作职责,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全彬犯玩忽职守罪的定性问题。经查:被告人李全彬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担任淮阳县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组负责人期间,不认真履行其职责,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关于是否存在徇私舞弊的情节:经查,在审计期间,李X所送烟酒是审计小组办公室大家共用了。另李全彬在清风路道路工程审计结束后,中秋节前所收3000元购物券是事后行为,故指控被告人是在审计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情节不当。关于工程损失的数额:经控辩双方核对后,本案涉案工程量认证单中日期填写错误、明显虚报的、重复计算的工程量总价款控辩双方认可的数额为1103319.47元。但对清风路多计工程款双方存有争议。故辩护人合理部分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李全彬当庭自愿认罪,本案是多因一果,李全彬玩忽职守是致使国家遭受损失后果产生的其中一环节,且国家遭受的经济损失案发后已部分追回,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全彬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5日起至2015年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关海审判员:赵平安审判员:董晓华
书记员:王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