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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刘俊洋犯玩忽职守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川刑初字第4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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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玩忽职守文书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俊洋,男,1976年12月25日出生于西华县,任周口市川汇区人和办事处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2012年10月23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马良伟,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3)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俊洋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昌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俊洋及辩护人马良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刘俊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构不成玩忽职守罪,因为:1、被告人刘俊洋任人和办事处安全生产办公室没有书面文件,人和办事处安全生产办公室只有刘俊洋一人,无法开展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2、根据《安全生产法》可以看出,周口市锅炉厂的安全应当由锅炉厂负责,办事处不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责任主体;3、被告人刘俊洋无执法权,也不具备监管的能力,因为自刘俊洋兼任人和办事处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以来,川汇区安监局未对刘俊洋进行过安检方面的培训;4、该起事故的调查报告中,没有让办事处承担责任;5、刘俊洋的行为和周口市锅炉厂事故的发生不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并当庭提供调解协议书、收到条、周口市川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川人社(2011)10号文件及周口市川汇区人和街道办事处川人和字(2013)18号文件证明:1、周口市锅炉厂与死者家属已达成调解协议,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2、被告人刘俊洋2011年6月没有兼任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2013年才被任命为人和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站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俊洋在担任周口市川汇区人和办事处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期间,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管职责,而其不认真履行该监管职责,对辖区内的周口市锅炉厂出现的安全教育不落实,安全制度不坚持,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和帮助纠正,以致发生电焊工曾X在电焊作业中违规操作而着火、自己被烧伤致死的安全事故。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X、王X、王X的证言;书证:6.24事故调查组关于6.24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关于6.2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的批复,川汇区安监局于2012年7月3日出具的《情况报告》,曾X的死亡诊断证明书,川汇区人和办事处安全生产工作记录,川汇区人和办事处关于刘俊洋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川汇区人和办事处安全生产有关工作制度,刘俊洋的户籍证明,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洋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辖区内的周口市锅炉厂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没有监管到位,造成死亡一人的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俊洋的行为构不成玩忽职守罪。经查,被告人刘俊洋2011年6月被口头通知任人和办事处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并开始履行对本辖区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上报的职责,根据《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分管负责人和专职人员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无证或者证照不全进行生产经营等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制止,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被告人刘俊洋对其辖区内的周口市锅炉厂存在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没有监管到位,更没有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对周口市锅炉厂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俊洋构不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对于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悔罪表现和被告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节以及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等因素,综合分析认为被告人刘俊洋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应免于刑事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俊洋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二、建议上级主管部门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关海审判员:黄华审判员:董晓华

书记员:张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