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忠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仰忠。被告:徐永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忠康与被告徐永和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忠康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程金华
代书记员:邹小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