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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孙忠康与徐永和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金武民初字第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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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权纠纷文书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忠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仰忠。被告:徐永和。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忠康与被告徐永和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忠康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程金华

代书记员:邹小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