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3

贾福庆、李爱景与李爱景、贾素娟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755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贾福庆。被告李爱景。被告贾素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福庆诉被告李爱景、贾素娟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福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福庆承担。

审判员:陈书冉人民陪审员:孙培凤人民陪审员:王泽清

书记员:李娅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