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福庆。被告李爱景。被告贾素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福庆诉被告李爱景、贾素娟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福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福庆承担。
审判员:陈书冉人民陪审员:孙培凤人民陪审员:王泽清
书记员:李娅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