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明全被告承德县承赤高速公路拆迁领导办公室负责人李国勇,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全与被告承德县承赤高速公路拆迁领导办公室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明全于2013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全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罗士恒
书记员:张雪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