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聂士田,男,汉族,77岁,住鹿邑县,市民。被告聂胜利,男,汉族,50岁,住鹿邑县,市民。第三人张明君,男,汉族,46岁,住鹿邑县,市民。
本院在审理聂士田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聂士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元,由原告聂士田负担。
审判长:孔维良审判员:刘锋人民陪审员:陈凤兰
书记员:汲留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