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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聂士田与聂胜利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鹿民初字第14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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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权纠纷文书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聂士田,男,汉族,77岁,住鹿邑县,市民。被告聂胜利,男,汉族,50岁,住鹿邑县,市民。第三人张明君,男,汉族,46岁,住鹿邑县,市民。

本院在审理聂士田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聂士田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元,由原告聂士田负担。

审判长:孔维良审判员:刘锋人民陪审员:陈凤兰

书记员:汲留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