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亚泰大街**。法定代表人杜文辉,经理。委托代理人颜萍,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李伟华,现住长春市宽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伟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证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韩霜
书记员:岳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