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鹤壁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长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杨文民,男,约4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文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温丽
书记员:郭珂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