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安市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紫竹林**。组织机构代码78309272-1。法定代表人:刘应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晏学文,六安市金安区望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海友,男,1965年7月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六安市金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海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安市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2月2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海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要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海友的起诉。案件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六安市光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立军
书记员:王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