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安市东苑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新河东路。组织机构代码73890185-X。法定代表人:沈先武,经理。被告:杨政,男,汉族,1983年1月1日出生,住址六安市。委托代理人:吴云,城北法律服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东苑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松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达成协议为由,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六安市东苑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汪俊
书记员:汪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