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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和记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与林小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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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和记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淦,总经理。被告林小兰,女,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安烈,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记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9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3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敏审判员:吴爽人民陪审员:谭文英

书记员:哈马丽亚(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