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和记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淦,总经理。被告林小兰,女,汉族,1972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邓安烈,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记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9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31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敏审判员:吴爽人民陪审员:谭文英
书记员:哈马丽亚(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