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工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道义经济开发区正义三路18。法定代表人:赵非,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娇,女,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苏宇,住址:沈阳市大**。
原告沈阳工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刘奇
书记员:王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