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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沈阳工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17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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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

原告:沈阳工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道义经济开发区正义三路18。法定代表人:赵非,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娇,女,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苏宇,住址:沈阳市大**。

原告沈阳工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刘奇

书记员:王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