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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东营市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媛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广商初字第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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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东营市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苑小区**公建楼。法定代表人刘爱让,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媛媛。委托代理人刘斌杰,系被告张媛媛丈夫。委托代理人李连国,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媛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收取32元,由原告东营市胜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成

书记员:徐真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