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负责人:丁志祥。委托代理人:商树祥、赵垚瑶。被告:蒋伟兴。
本院于2012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绍兴市青藤物业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诉被告蒋伟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高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需以公告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黄关水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任高翔、人民陪审员:朱先淼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长:黄关水代理审判员:任高翔人民陪审员:朱先淼
书记员:骆俊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