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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黎锦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绍民初字第3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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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芳。委托代理人:喻磊、丁燕萍。被告:黎锦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黎锦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8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关水

书记员:徐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