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邯郸市复兴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裴艳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敬霞,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张源。
本院审理原告邯郸市复兴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源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邯郸市复兴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邯郸市复兴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邯郸市复兴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邯郸市复兴顺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李燕萍
书记员:何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