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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福建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跃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芗民初字第8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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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福建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王纯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锦,女,福建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孙跃峰,男,1958年5月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孙跃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缴清尚欠的物业管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院受理费25元,由原告福建雅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建竹

书记员:吴美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