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安东路583-585号。法定代表人:彭文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穆燕静。被告:陈吉荣。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吉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婷
书记员:范兰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