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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吉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绍民初字第47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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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安东路583-585号。法定代表人:彭文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穆燕静。被告:陈吉荣。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吉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婷

书记员:范兰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