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绍兴市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柯桥湖西路瓜渚风情小区16幢117号。负责人:求云顺。委托代理人:徐华。被告:沈金松。委托代理人:单建尧,浙江建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柯桥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金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婷
书记员:范兰英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