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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祝旦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北新民初字第00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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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世纪路**。代码证号78873886-X。法定代表人张宏,系该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明安,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项目经理,住址沈阳市大**。委托代理人张健,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祝旦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祝旦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马腾飞

书记员:高书涵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