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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3)北新民初字第005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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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代码证号79849988-2。法定代表人富德琴,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宏杰,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吴晓民。

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11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请求被告立即给付物业费151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查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准确的身份信息及送达地址,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欣

书记员:党荣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