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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港联物业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周立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3)北新民初字第00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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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代表人李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桂芳,女,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大**。被告周立仁。

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周立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送达被告。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住址,故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翠玲

书记员:张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