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代表人李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桂芳,女,195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沈阳市大**。被告周立仁。
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周立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住址无法送达被告。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明确住址,故应当视为原告的起诉无明确的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翠玲
书记员:张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