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宏,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健,女,198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委托代理人李明安,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被告韩艳玲,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中央大学城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韩艳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惠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白晓萍
书记员:吴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