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佑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培军,该公司经理。被告端木风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端木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佑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孙博碕
书记员:王少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