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广宜街**。法定代表人:闫亚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郎丹,女,1978年9月8日出生,满族。被告:赵红岩,女,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红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雷凯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明成房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审判员:雷凯
书记员:陆萌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