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诸暨市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海苗。委托代理人:斯鑫。被告:陈瑞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瑞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市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陈瑞祥已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诸暨市海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冯丽
书记员:周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