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鞍山市伟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功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武道红,该公司员工。被告:侯俊英,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伟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侯俊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市伟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伟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伟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鞍山市伟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庆
书记员:刘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