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鞍山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结操,总经理。被告:马鞍山悦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荣,职务: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悦华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马鞍山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桑毓梅
书记员:张万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