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鞍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安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苗妙,该公司职工。被告:吕孟萍,女。
本院在审理马鞍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吕孟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吕孟萍下落不明,本院已于2013年3月29日通知马鞍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公告费,但马鞍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鞍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鲁玲岚
书记员:崔韦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