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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施金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绍民初字第8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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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芳。委托代理人:喻磊。被告:施金娣。

本院于2013年3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施金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高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法律文书,需以公告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黄关水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任高翔、人民陪审员:朱先淼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判长:黄关水代理审判员:任高翔人民陪审员:朱先淼

书记员:骆俊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