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芳。委托代理人:柳建芬、王圣炀。被告:滕雪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滕雪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滕雪丽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滕雪丽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滕雪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沈海明
书记员:陈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