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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绍兴县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晓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绍民初字第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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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绍兴县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如举。委托代理人:商树祥、赵垚瑶。被告:冯晓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晓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县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绍兴县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春盛

书记员:谭钰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