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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马鞍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昌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花民一初字第008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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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马鞍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安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昌兰,女。委托代理人:杨大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善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昌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鞍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及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鞍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晔

书记员:潘家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