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鞍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张安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听堂,男。委托代理人:杨大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善俊,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听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鞍山悦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张晔
书记员:潘家旻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