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鞍山市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臣,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姚义文,男。委托代理人:杨大华,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义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鞍山市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及补交诉讼费。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市永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孙小燕
书记员:刘露
引用法律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